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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超明与被执行人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超明,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吴问军,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兆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明与被执行人商丘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够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1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