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慈溪市群义漂染针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慈溪市群义漂染针织有限公司,王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朱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国宽,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群义漂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滨海五路南。法定代表人:徐国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国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68、20**,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2410**号],2016年4月7日,慈溪市元心木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以4420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于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68、20**,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241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慈溪市元心木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慈溪市元心木制品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慈溪市元心木制品厂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代理���判员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