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9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与建德市至高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游水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建德市至高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游水香,周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952-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蒋晓勤,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至高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建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游水香被执行人周亦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游水香、周亦斌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6幢1-1701、1702、1703、1704室的房地产、宾馆装修、设备用品等整体资产。买受人叶明栋以人民币420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6幢1-1701、1702、1703、1704室房地产及酒店内装修设备等整体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明栋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6幢1-1701、1702、1703、1704室房产内附属的酒店配套用品(详见评估报告)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明栋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