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金小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徐娟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徐娟,高新涛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58-1号原告金小红。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焦东中路23号。负责人邢卫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志新、董丽,系单位员工。被告徐娟。被告高新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红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徐娟、高新涛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61.5元,由原告金小红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