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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志军、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军,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22-1号申请人:刘志军,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贾桂兰,董事长。申请人刘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军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四平市平东中路“绿岛便利店超盛店”商铺一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提供担保的刘志军所有的座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888号三达不夜城7#楼116号房商业用房产籍(建筑面积:122.2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鑫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0303财保22-1号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人刘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四平市平东中路“绿岛便利店超盛店”商铺一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提供担保的刘志军所有的座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888号三达不夜城7#楼116号房商业用房产籍(建筑面积122.29㎡)予以查封。。附(2016)吉0303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0303财保22-2号申请人刘志军,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02197308080214。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乐群委六组。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7委6组1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贾桂兰,董事长。申请人刘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军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四平市平东中路“绿岛便利店超盛店”商铺一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平东中路出租给“绿岛便利店超盛店”使用的房屋及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石立军审判员郝伟审判员杨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黎鑫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0303财保22-2号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人刘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四平市平东中路“绿岛便利店超盛店”商铺一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平东中路出租给“绿岛便利店超盛店”使用的房屋及产籍予以查封。附(2016)吉0303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