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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桂坚与泉州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坚,泉州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82号原告吴桂坚,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泉州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国贸大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坚诉被告泉州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3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 义人民陪审员 上官连春人民陪审员 吴 国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