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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邝素平与张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素平,张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邝素平。被执行人张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邝素平与被执行人张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即支付邝素平赔偿款83787.4,负担案件受理费1986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