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廖德方与何战国、蒋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方,何战国,蒋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2民初38号原告廖德方,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培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战国。委托代理人何兴龙,农民。被告蒋慧华,农民。原告廖德方诉被告何战国、蒋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增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德方的委托代理人吴培育、被告何战国的委托代理人何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慧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廖德方诉称,2014年1月28日、29日,被告何战国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890元和9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2张共计144890元的欠条。借款借出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仅归还借款70000元,尚有欠款74890元未归还。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清借款7489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另外由于该笔债务产生于被告何战国与蒋慧华婚姻持续期间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蒋慧华与被告何战国对该笔债务应共同清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战国辩称,借款属实,被告也归还了70000元,但是目前没有钱一次性归还,被告同意慢慢分期归还,另外该笔借款与被告蒋慧华无关,两被告实际已经分居多年。被告蒋慧华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德方系泉州某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以来,被告何战国通过原告廖德方陆续向泉州某某有限公司购买树脂,双方后经结算被告何战国尚欠树脂款144890元。该笔货款由原告廖德方替被告何战国先行支付给泉州某某有限公司,再由被告何战国分别于2014年元月28日、2014年元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两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廖德方人民币现金(¥49890.00)肆万玖仟捌佰玖拾元整。今欠人何战国,2014元月28号”;“今欠到廖德方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今欠人何战国,2014元月29号”。被告何战国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并未及时全部归还该借款,仅陆续归还了70000元。由于被告至今仍未还清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此诉。另查明被告何战国与被告蒋慧华于200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黎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廖德方与被告何战国借贷法律关系虽源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原、被告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廖德方依约替被告何战国垫付了欠款,但是被告何战国未按约定如期全部归还该欠款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廖德方要求被告何战国、蒋慧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4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未就欠款利息作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该笔欠款系被告何战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下的债务且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廖德方主张被告蒋慧华应对该笔债务与被告何战国一起清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战国、蒋慧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廖德方借款本金人民币74890元以及从2016年1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实际履行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廖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为836元,由被告何战国、蒋慧华836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增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若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