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443号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西里瑞宫。法定代表人闫仁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5元,由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建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