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文峰与沈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峰,沈丘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3行初5号原告徐文峰,女,汉族,1989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恒新,局长。原告徐文峰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沈丘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沈丘县公安局已变更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徐文峰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文峰负担。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靳艳菊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