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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130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