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130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