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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5)盐执字第1011号王金莲申请执行朱学林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莲,朱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011-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莲,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6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朱学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4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盐执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学林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朱学林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学林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学林在灵武农村商业银行磁窑堡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