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1民初82号原告韩某,女。被告曹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合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