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8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25-2号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被告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7-1-404室。法定代表人杨金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告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因原告的起诉被驳回,且文书已生效,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孙云霞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