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爱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马爱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9号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爱平,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爱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爱平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方审 判 员 邓卫军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