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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东风实业公司特种车身厂职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光义主审、代理审判员饶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静怡、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酗酒后回家,途经���堰市张湾区南村巷凤凰山庄外修鞋店时无事生非,面向路边群众肖某(女)作出下流动作并辱骂肖某。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楼下,无故谩骂楼下邻居商某,随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商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商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商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商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商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被害人商某的伤情照片等书证;3、证人马某、杨某、孙某、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丙、宋某、王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商某、肖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十公司刑鉴法字(2015)D125号)、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东风茅医精鉴所(2015)精鉴字第72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酗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且随意辱骂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李某甲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蔡光义代理审判员  饶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岩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