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09号原告邵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