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09号原告邵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