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建良、张某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良,张某,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初字第00111号原告张建良。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建良,系原告张某的父亲。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德云,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法定代表人姚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波,系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良、张某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张建良、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良、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良、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良、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蔚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