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梁耀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梁耀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黎永皓,总经理。被告:梁耀华,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992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4201。委托代理人:吴秋芬,女,××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耀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17元,由原告珠海百仕通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赐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