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523号原告艾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款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 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