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盈袖与金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盈袖,金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768号原告:刘盈袖。被告:金焱。原告刘盈袖为与被告金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7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盈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清,每月还3000元。现被告仅于2016年4月19日返还借款人民币3300元,其余款项均未返还。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答辩权与质证权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盈袖借款人民币27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金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