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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03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