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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乔元明与王广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元明,王广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元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传坤,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传温,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元明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王广刚作为转让方(甲方),原告乔元明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自己购买的武警佳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的房屋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泰安体育场对面武警佳苑某号楼东单元某室(面积122.69平方米),转让价格商定原告支付被告前期购房款600450元整(包括房款和车库款),剩余房款和车库款项原告跟随武警内部价格支付,与被告无任何关系;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原告分期支付,原告先支付押金10万元,剩余480450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剩余20000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如原告违约不能按时支付被告,被告将有权扣除押金,作为补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施工方交房,在此期间被告不得反悔本协议,如被告反悔除退回原告押金10万元外,额外再支付原告拾万元违约金;原告支付被告房款580450元整后,被告将武警佳苑购房手续交付原告所有;房屋过户被告将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支付费用;被告的承诺保证,被告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全权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被告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等由原告全部承担;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被告支付现金5万元。后原告没有向被告按约支付剩余房款。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房屋转让协议、收到条等在卷证实。案经调解,因双方存在分歧,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施工方交房,在此期间被告不得反悔本协议,如被告反悔除退回原告押金10万元外,额外再支付原告拾万元违约金;剩余房款和车库款项原告跟随武警内部价格支付;原告支付被告房款580450元整后,被告将武警佳苑购房手续交付原告所有等。根据上述约定,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时,涉案房屋并没有建设完工,被告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因双方没有协商具体房屋交付时间,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生活经验,原告可待涉案房屋实际建成交付后,同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上述合同其实是将来物买卖合同。原告以涉案房产至本案起诉,开发商还没有与各认购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的认购人也不是被告,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无依据,其请求被告返还房款5万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履行方式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乔元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乔元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广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交房屋交款收据两份、违约利息收据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草稿一份、补充协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被上诉人将房屋转让给上诉人,合法有效。经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被上诉人支付房款的收据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有异议,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涉案房屋并没有建设完工,被上诉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因双方没有协商具体房屋交付时间,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生活经验,上诉人可待涉案房屋实际建成交付后,同被上诉人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以涉案房产至本案起诉,开发商没有与各认购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的认购人也不是被上诉人,更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符法律规定,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再以双方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购房款5万元为由,提起上诉,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乔元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