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群英诉牟建平、丁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群英,牟建平,丁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826号原告廖群英,女。委托代理人李在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建平,男。被告丁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群英诉被告牟建平、丁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群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群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依法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廖群英承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