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邱林申请执行张振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张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邱林,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振双,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赤仲调字第5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邱林申请执行张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双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邱林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双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双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赤仲调字第5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张宝坤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