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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大强诉罗德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449号原告龚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