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大强诉罗德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449号原告龚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