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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铭展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宜和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隆锻压容器钢结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铭展不锈钢有限公司,广州市宜和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隆锻压容器钢结构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49号原告佛山市铭展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325国道塘头路段东侧佛山市。注册号440602000186420。法定代表人金文墨。委托代理人张文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浙江省瑞安市。系。被告广州市宜和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付建勇。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隆锻压容器钢结构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付建勇。原告佛山市铭展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宜和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和居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隆锻压容器钢结构厂(以下简称“华隆锻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伍尚斌独任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继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伍尚斌,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文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起,原告与被告华隆锻压厂有业务往来,由其向原告购买不锈钢管,2013年6月25日,被告华隆锻压厂交付给原告的支票(金额为78311元)不能承兑。后其向原告转帐30000元,剩余48311元。之后,其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236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36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信息查询,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支票、送货单,证明两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了送货单的原件予以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因此,本院确认原告证据的效力。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起,原告与被告华隆锻压厂有业务往来,由其向原告购买不锈钢管,2013年6月28日,被告华隆锻压厂向原告交付一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支票(金额为78311元),但未能承兑。2013年10月5日,被告宜和居公司向原告交付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支票(金额为48311元),亦未能承兑。之后,被告华隆锻压厂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2368元未付而引起诉讼。本院庭审询问时,原告陈述其是与被告华隆锻压厂存在买卖关系,本案是以买卖关系而非票据关系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华隆锻压厂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华隆锻压厂收取原告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该部分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宜和居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按买卖合同关系起诉被告,但原告已自述其是与被告华隆锻压厂有业务往来,与宜和居公司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以宜和居出具银行支票未承兑为由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隆锻压容器钢结构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368元给原告佛山市铭展不锈钢有限公司;2、驳回原告佛山市铭展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隆锻压容器钢结构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龙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