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潍坊鑫淼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寺头镇石佛加油站、宫梅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鑫淼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寺头镇石佛加油站,宫梅成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3号原告:潍坊鑫淼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街37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水,总经理。被告:临朐县寺头镇石佛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石佛村。负责人:宫梅成,经理。被告:宫梅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鑫淼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寺头镇石佛加油站、被告宫梅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宫梅成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涉案ZL201530020156.1号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理应被宣告无效,且其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530020156.1号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