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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倪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浙江省兰溪市,系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系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金兰执民字第2595-1号执行裁定书,同月25日查封了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并在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兰溪市香溪镇西仓村豹山路38号厂房内将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及查封财产清单进行张贴,在机器设备上张贴法院封条;2016年1月15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所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被告人倪某为了能够低价竞得机器设备,于2016年1月27日18时30分许,攀爬电动拉门进入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车间内,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一台村田牌自动络动机上的72只USTERQUANTUM3型检测头(电清)擅自拆下拿走。经鉴定,该72只检测头价值人民币177232元。被告人倪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退还了72只检测头,未对被查封的财产造成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人叶某、徐某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情况说明、兰溪市人民法院关于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梳棉机、细纱机等机器设备的公告、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二份、查封、扣押财产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照片及相关资料、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2016.1.28”兰溪市香溪镇华纬纺织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村田牌自动络动机配件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光盘,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故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出赃物,未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