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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玉兰与方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兰,方金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019号原告:何玉兰。被告:方金桂。原告何玉兰与被告方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鹏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玉兰、被告方金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玉兰起诉称:1999年2月15日,被告方金桂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以2%计息,同年7月7日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计息。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从1999年2月1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4万元从1999年7月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方金桂答辩称,原借条是其娘舅出具的,其是在去年9、10月份和原告换借条的时候出具了本案所涉的借条。经审理查明:被告方金桂向原告何玉兰借款,并出具借据两张。借据一载明:今借到何玉兰人民币伍万元正,月息2分,借款人:方金桂,1999年2月15日;借据二载明:今借到何玉兰人民币肆万元正,月息1分5厘,借款人:方金桂,1999年7月7日。借款后,被告向原告还款13000元。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金桂向原告何玉兰借款,由原告提供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据载明月息分别为2分和1分5厘,原告主张为月利率2%和1.5%,符合民间对利息的表述习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还款13000元,由于该款不足以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且双方对清偿顺序约定不明,现原告要求先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金桂应偿付原告何玉兰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方金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 记 员  盛雨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