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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固原天银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天银投资有限公司,高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天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晓丽,女,回族,生于1966年3月19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晓丽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政府街支行的账户存款96362.00元(账号为:62294780*****288806),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向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