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某村某号附某号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汪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倍特牌TDR05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2016年2月12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童话网吧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汪某。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