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松某、乔某等与孟某、王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某,乔某,张某,孟某,王某2,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29号原告松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原告乔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张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县。三原告诉讼代表人松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倪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倪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某、乔某、张某诉被告孟某、王某2、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松某、乔某、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王某2、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某、乔某、张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王某2、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松某、乔某、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