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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曾用名郭爱),农民。200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崇林),农民。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10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黎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