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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2月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玲玲、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张某某二人来到会同县林城镇“天之道”足浴会所大厅找会所老板石某乙索要欠款时,与会所老板石某乙的母亲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贺某某闻讯后赶至“天之道”会所大厅,双方因言语不当,继而发生互殴的肢体冲突。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石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某鼻子打伤。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该院诊断,其损伤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下鼻甲肥大、鼻道复合体病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胆囊切除术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会同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会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收据,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日清单,悔过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石某丙、石某乙、贺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图照,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石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 彬人民陪审员  杨华胜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姿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