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亚群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47号罪犯刘亚群,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群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处罚金已经全部缴纳,现有奖励分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亚群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