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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谭洪伟与曾广藩、郑国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藩,谭洪伟,郑国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藩,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峰,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婵,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洪伟,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蔡,曾用名郑小蔡,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曾广藩因与被上诉人谭洪伟、郑国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广藩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曾广藩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曾广藩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曾广藩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广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代理审判员  莫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梅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