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8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喻克明,吴得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喻克明,吴得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07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新城洋河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1-3。法定代表人冉拥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晓明,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徐亮,系该支行职工。被告喻克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吴得翠,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喻克明、吴得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二被告已向原告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宗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