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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古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韶,吴瑶仙,林藕莺,黄沛杰,容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黄远韶,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012。申请执行人吴瑶仙,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026。申请执行人林藕莺,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789。申请执行人黄沛杰,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容悦超,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0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远韶、吴瑶仙、林藕莺与被执行人容悦超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新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5929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款项6994.5元,余款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新会区司法救助资金对申请执行人救助5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容悦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古执恢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