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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丰、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丰,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826号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先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丰、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7元,减半收取11248.5元,由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