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健与汪霓虹、顾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霓虹,何健,顾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霓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健。委托代理人肖雅然,北京德恒(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顾磊。上诉人汪霓虹与被上诉人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汪霓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黄清山、审判员章兴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的审理,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调查询问。被上诉人何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增到庭,上诉人汪霓虹未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前述规定,汪霓虹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对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霓虹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上诉人汪霓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 兴 东代理审判员 黄 清 山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洋书记员赵洋书记员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