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688号原告:刘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