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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688号原告:刘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