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付旺与田风英、闪永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申付旺,田风英,闪永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申付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风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闪永太。申请再审人申付旺与被申请人田风英、闪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峰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申付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撤回再审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申请再审人申付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申付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华鹏审 判 员 赵文娟代理审判员 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