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为了增加其QQ空间的点击量,通过其手机上的两个QQ号空间,上传了60张淫秽图片和8部淫秽视频,累计被点击数达103934人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