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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堵学洪与衡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堵某,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33号原告堵某。被告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堵某诉被告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堵某负担。审 判 长 汤 涛人民陪审员 严 方人民陪审员 陈加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