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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显章与被告孙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显章,孙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1106号原告:孙显章。被告:孙保刚。原告孙显章与被告孙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田书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显章、被告孙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显章诉称:孙保刚于2011年1月10日向孙显章借款本金2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2分。孙保刚给孙显章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孙保刚未给付孙显章利息。现孙显章要求孙保刚偿还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被告孙保刚辩称:2011年1月10日向孙显章借款本金2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2分,前四年的利息已给付孙显章,2014年年末已将本金及利息都还清了,现不欠孙显章本金和利息了。因为孙显章是我老叔,就没要收条,也没有证人证明。经审理查明:孙保刚于2011年1月10日向孙显章借款本金2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2分。孙保刚给孙显章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欠条,孙保刚欠孙显章22400元。2011年1月10日。当时欠据上书写的22400元,包括本金20000元及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一年的利息2400元。孙保刚按约给付孙显章2011年至2014年四年利息。现孙显章要求孙保刚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枚、孙显章、孙保刚当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孙保刚向原告孙显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2分的事实,被告孙保刚认可,并有欠据一枚予以证实。被告孙保刚辩称此款本息已还清,但未取回欠条,原告孙显章否认,被告孙保刚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孙保刚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孙保刚应偿还原告孙显章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分给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保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显章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孙保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