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卢某、冯丽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冯丽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7311。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冯丽欣(自报姓名),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229。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冯丽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惠阳检公诉撤诉(2016)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卢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法律发生变化的原因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卢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汪惠强审判员 钟国雄审判员 马慧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