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春香与尚征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春香,尚征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周春香,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申请人尚征兵,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申请再审人周春香因与被申请人尚征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春香申请再审称:调解并非本人意愿,而且内容、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追究尚征兵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维护自己的合法人身健康权利。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调解书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春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春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百灵审判员 张淑芳审判员 许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再审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大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