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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则荣与楚德利、王全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德利,吴则荣,王全荣,张绪青,刘传义,黄校振,楚德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德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则荣。原审被告王全荣。原审被告张绪青。原审被告刘传义。原审被告黄校振。原审被告楚德合。上诉人楚德利因与被上诉吴则荣,原审被告王全荣、张绪青、刘传义、黄校振、楚德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楚德利于2015年12月19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依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