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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异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关于贺寅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寅,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郑全胜,郑全进,于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384号异议人(案外人)贺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层。法定代表人余丽。被执行人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全胜,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全进,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爱芳,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39号执行案中,案外人贺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贺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贺寅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贺寅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化吉 搜索“”